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事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与公司的战略规划相符,且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有关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余海峰、赵高峰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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