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年2月22日下午2:30
2、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7号焦点科技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迟梦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160,836,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64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0,683,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9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2,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沈锦华先生因行程原因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推选由董事迟梦洁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0,439,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532%;反对 3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7961%;反对3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2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0,7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8%;反对 51,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4817%;反对51,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景忠律师、周峰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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