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号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因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产生违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判决公司归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天府银行支付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涉诉金额11,301.96万元,占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前2018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5.96%,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此诉讼事项,直至2020年10月19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此外,你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及2021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与《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0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不含天府银行相关诉讼)累计涉案金额合计为9,805.27万元,占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前2018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8.5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直至2020年1月8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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