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核,余红印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补选余红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符合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能力资质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相关内控审计工作等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公司2018、2019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客观审慎,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尚昆 龚巧莉 沈建文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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