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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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决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衍生品交易
    
    1、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公司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上述交易总额涉及对外出售的,审批权限与上述投资项目决策权限相对应,并予以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跟踪证券市场及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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