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1-007
债券代码:143952.SH 债券简称:G18新Y1
债券代码:155956.SH 债券简称:G19新Y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动力”),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褚景春;
(2)被申请人:涞源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南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鑫。
3、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1年4月,涞源公司与联合动力签订了《涞源东团堡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50MW)设备采购合同》。因双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10月,联合动力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涞源公司向联合动力支付拖欠的货款、质量保证金、剩余伴随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用等共计180,091,360元。
2019年3月6日,涞源公司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增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减少设备价款,并要求联合动力赔偿发电量损失、因未履行伴随服务义务造成的损失,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由联合动力承担。
2020年2月1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石裁字[2018]第1029号裁决书,裁决涞源公司向联合动力支付合同设备款43,565,750元、质量保证金9,102,250元、伴随服务费 1,006,500 元;联合动力向涞源公司支付发电量损失赔偿款46,152,000元、伴随服务损失赔偿款503,519.94元;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双方共同承担;驳回联合动力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涞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涞源公司已于2020年3月9日将各项裁决款相抵后的7,058,096.86元给付联合动力。
联合动力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8]第 1029 号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冀01民特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联合动力的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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