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0 证券简称:华峰测控 公告编号:2021-006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调整募投项目: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 调整内容:
1、增加实施主体,“研发中心建设”新增实施主体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增加实施地点,“研发中心建设”新增实施地点北京。
? “研发中心建设”建设周期未发生重大变化。
? 北京研发中心建设完成之后,公司将形成北京-天津双研发中心,双轮驱动将极大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
2021年2月10日,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华峰”)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北京华峰为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同时新增北京作为实施地点,建设周期未发生重大变化。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现就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296,29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41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297.53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13,071.67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225.8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3-00003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建设周期
资金金额
1 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 65,589.68 65,589.68
化基地建设项目
1.1 生产基地建设 35,706.94 35,706.94 24个月
1.2 研发中心建设 19,978.85 19,978.85
1.3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9,903.89 9,903.89
2 科研创新项目 24,410.32 24,410.32 /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1 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 65,589.68 6,160.41
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1.1 生产基地建设 35,706.94 5,050.61
1.2 研发中心建设 19,978.85 662.47
1.3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9,903.89 447.34
2 科研创新项目 24,410.32 1,126.84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100,000.00 17,287.25
注: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鉴证报告为准
二、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2021年2月10日,北京华峰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为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公司拟增加北京华峰为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北京作为实施地点,项目实施进度不变。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分配调整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研发中心建设 天津华峰 天津华峰 天津 天津、北京
北京华峰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分配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天津华峰 北京华峰 天津华峰 北京华峰
研发中心建设 19,978.85 0 9,978.85 10,0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9,978.8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华峰作为上述项目实施主体已投入募集资金662.47万元。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在保持天津华峰对上述项目持续投入的基础上,在投资总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北京华峰为上述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北京作为实施地点。“研发中心建设”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后,项目建设周期未发生重大变化,各实施主体资金不足部分或后续发生需要资金支出维护或运营的情形,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资金缺口。
三、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实施进度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说明
(一)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原因及必要性
企业长期保持竞争力需要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并且吸引高端人才加盟,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需求,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进展和公司经营情况,综合考虑目前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现状,公司本次增加北京华峰为“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北京作为实施地点,正是考虑到北京市的集成电路产业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加上公司在北京市持续经营已二十多年,对各方面的情况熟悉程度较高,对未来的研发项目的推动和研发人才的引进都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
公司采用以外购办公楼进行研发中心建设,根据公司特有的研发模式以及人性化的管理要求,在办公楼前期进行装修的时候就进行系统的规划,以长远的眼光妥善的实施功能分区,更有利于内部整合设置,提升工作效率,更能有效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稳定员工及有利于高端人才的引进,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是稳定员工和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管理要素。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加之半导体行业的持续高景气度,公司在天津通过与政府和高校的合作,每年都要大量引进新员工并开展培训工作。此次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形成了北京和天津双研发中心的战略布局。新购置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确保了北京拥有充足的办公交流和培训的场地,将给员工创造舒适的办公环境,提高培训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提升公司在员工和客户心目中的品牌形象和信赖程度。
四、对募投项目的影响、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一)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董事会审时度势,经过仔细的研究后作出的重大决定。核心目的是通过增加北京为实施地点,依托北京稳健而强大的人才优势、地理优势以及行业优势,从中长期来看,使得公司可以迅速抓住半导体行业快速发展的机会窗口,有效缩短募投项目投资的建设期,加快项目的实施,力求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使得公司能够享受到行业快速发展带给企业的增长红利。
所以,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总体发展和经营过程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上述项目的进度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可行性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调整实施进度后,其所面临的市场、技术、经营管理、政策等因素引致的风险与原项目相同,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公司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科学决策、充分分析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并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内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合法、有效。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期间,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类别进行备案,备案后还需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本利项目建设期间的环保手续。上述过程中,如果任一过程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
项目施工期间,主要是对新地点办公楼的装修、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运营期间主要的污染是生活污水和日常生活涉及的废弃包装材料。凭借公司在天津华峰的生产基地建设的丰富经验,公司将采取严格的治理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正常运行。
五、审议程序
2021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北京华峰为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同时新增北京作为实施地点,项目实施进度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增加北京华峰为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同时新增北京作为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周期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构建稳定经营环境,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增加北京华峰为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同时新增北京作为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周期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保荐券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属于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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