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国福、葛夫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