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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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北 京二零二一年二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3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3
    
    第二节 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5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6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9第五章 责任追究....................................................................................................... 11第六章 附则...............................................................................................................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1〕3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则。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运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产生以后,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一),将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不限于本部门或单位)进行登记,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保密责任,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登记表需经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时,若涉及公司内幕信息,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责任,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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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公司除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交易所要求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情况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三十四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1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中国黄金 股票代码 登记部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单位)  证券账户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途径及方式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或环节
       1
       2
      …
     是否已将《内幕信息使用须知》提交外部信息使用人
     序   外部使用人单   外部使用人姓   外部使用人所在部门及职                  使用内幕信息的目的或依据
     号        位             名                  务
      1
      2
     …
    
    
    登记人签字: 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内幕信息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也不得利用本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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