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1年2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1年2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规定,公司存在实施财务性投资。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人民币190,000.00万元(含本数)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155,000.00万元(含本数),并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募投项目中的投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4)。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5)。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授权范围的议案》;
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本次调整是在2020年年度公司担保计划担保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对项目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同意调整后的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对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授权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6)。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在募投项目中的投资金额明细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在募投项目中的投资金额明细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调整对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授权范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调整是在不增加2020年年度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计划5.90亿元总额度的前提下,在项目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不涉及调整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中的担保总额。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管理、做好风险控制。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金明伟、鲁再平、王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