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赎回第一期优先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中《关于赎回第一期优先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作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全额赎回第一期优先股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且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全额赎回第一期优先股。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