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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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诉讼案件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敏芯股份诉讼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5日,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泰克”)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案号为:(2019)苏05知初1211号),将公司及其股东李刚、胡维、梅嘉欣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0710038554.0的发明专利为梅嘉欣的职务发明,主张该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歌尔泰克。
    
    2020年9月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歌尔泰克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知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知初121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歌尔泰克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6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知初1211号民事判决。
    
    2、确认名称为微机电声学传感器的封装结构(专利号ZL200710038554.0)归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3、驳回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梅嘉欣、李刚、胡维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6号),本次诉讼二审判决结果为确认名称为微机电声学传感器的封装结构(专利号ZL200710038554.0)归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1、本次诉讼对核心技术的影响
    
    涉诉专利作为公司创始人团队创业初期的发明设计,系应对初期MEMS麦克风产品封装工艺的理论探索。公司现有技术工艺经过多次改进,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均为公司多年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并申请了自有知识产权保护,与涉诉专利存在差异。
    
    2、本次诉讼对在研项目的影响
    
    公司在研项目包括“新一代MEMS麦克风研发项目”、“压力传感器产品线扩展与升级项目”、“加速度传感器升级项目”等,在研项目与涉诉专利存在差异,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在研项目的推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诉讼对公司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影响
    
    除涉诉专利外,公司拥有多条不同的MEMS麦克风封装解决路线,与涉诉专利的封装路线存在实质性差异。公司技术工艺已经过多年研发改进,未生产及销售与涉诉专利全部技术特征一致的产品。
    
    4、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述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涉及赔偿金额,涉诉专利无账面价值,不会造成公司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的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了公告,及时对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现有技术工艺经过多次改进,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均为公司多年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并申请了自有知识产权保护,与涉诉专利存在差异。公司在研项目与涉诉专利存在差异,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在研项目的推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涉诉专利外,公司拥有多条不同的MEMS麦克风封装解决路线,与涉诉专利的封装路线存在实质性差异。公司技术工艺已经过多年研发改进,未生产及销售与涉诉专利全部技术特征一致的产品。上述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涉及赔偿金额,涉诉专利无账面价值,不会造成公司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案件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伍前辉 倪晓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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