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滕州公司股权出售事项拟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整合资源及业务板块,进一步聚焦天然气主业,符合公司成为天然气产业智能生态运营商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拟签署的协议为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框架协议,本次交易最终能否顺利完成,尚需标的公司在完成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在审议本次事项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同意董事会本次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结果,同意公司就滕州公司股权出售事项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