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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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除非出现以下情形,独立董事不得无故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一)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三)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于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
    
    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行使第二十一条有关职权时,应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但必须保证每次董事会会议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如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年度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6、重要购买或出售资产;
    
    7、吸收合并;
    
    8、股份回购;
    
    9、董事会存在重大分歧的事项;
    
    10、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1、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有关事务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或津贴,报酬或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定义的用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细则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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