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大股东徐诚东先生签订借款合同》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拟与大股东徐诚东先生签订借款合同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 因日常经营、贸易及新业务开展需要,公司拟与大股东徐诚东先生乙方拟在人民币总额20,000.00万元额度内借款,借款利率按2021年1月LPR利率上浮115个基点,即年利率为5%,按实际借款金额、天数计算利息,利息于乙方向甲方偿还本金时先行支付,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 公司向大股东徐诚东先生借款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且本借款额度内的利率将参照市场化确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
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关联借款事项。
以下页无正文,为公司2021年第十二次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施建福 周 巍 谭少平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