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king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程二路2号A栋、B栋第一至三层、
C栋第一层、D栋)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月5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达”“发行人”或“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已对落实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本落实函的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落实函的回复中字体代表以下含义: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本落实函的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1、关于应收账款.................................................................................................4
问题2、关于专利有效性...........................................................................................12
保荐机构的总体意见..................................................................................................23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25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27
问题1、关于应收账款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截止2020年6月末账龄在3-4年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客户,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充分性;(2)对比去年同期披露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大幅变化;(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质保金的具体金额及回收情况;(4)补充披露截止2020年6月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内容、逾期时间、账龄情况、主要客户、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充分性,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截止2020年6月末账龄在3-4年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客户,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充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2)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账龄在3-4年的应收账款分别为64.14万元、20.86万元、288.25万元、1,361.98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0.39%、0.09%、0.97%、4.31%。报告期末账龄在3-4年的应收账款较2019年末大幅增长,主要原因包括:①部分客户扩产,资金紧张;②因国内经济整体受疫情影响,客户回款的速度减缓;③客户付款审批流程较长。
截至2020年6月30日,账龄在3-4年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应收账款 账龄 坏账准备 截至2021年1月
余额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4年 4-5年 10日回款金额
重庆市中光电显 750.00 - - - 750.00 - 375.00 750.00
示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一克思德科 297.57 0.69 - - 296.88 - 148.47 297.57
技有限公司
南昌欧菲多媒体 137.06 - - - 137.06 - 68.53 -
新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客户 185.61 0.76 5.50 178.04 1.31 91.76 111.91
合计 1,370.24 1.45 - 5.50 1,361.98 1.31 683.76 1,159.48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末账龄在3-4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主要由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一克思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多媒体新技术有限公司等客户构成。截至2021年1月10日,上述客户报告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已回款1,159.48万元,期后回款比例达到84.62%。
报告期末,账龄3-4年的应收账款余额按照50%的比例计提了680.99万元的坏账准备。公司管理层在确认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时,参照历史经验信息、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因素,建立违约损失率模型以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率,并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对应收账款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谨慎,其中账龄3-4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联得装备、易天股份一致,且期后回款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应收账款实际损失的情形,公司报告期末账龄3-4年的应收账款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合理,计提比例充分。
二、对比去年同期披露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大幅变化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1)应收账款整体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6月30日 较上年同期 较上年同期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增长金额 增长比例
应收账款 31,609.57 25,114.61 6,494.96 25.86%
营业收入 19,488.62 16,591.71 2,896.91 17.46%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1,609.57万元,较2019年6月末的余额增长了6,494.96万元,增长比例为25.86%,一方面,公司2020年上半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7.46%,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第二季度,导致公司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比上年同期高,同时新冠肺炎疫情也影响了部分客户的付款进度。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质保金的具体金额及回收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2)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主要客户通常要求10%的设备尾款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中质保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质保金余额 4,378.36 3,987.18 3,052.48 3,332.20
应收账款余额 31,609.57 29,679.31 22,338.98 16,656.89
质保金占比 13.85% 13.43% 13.66% 20.00%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最近两年一期质保金余额呈上升趋势,质保金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相对稳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质保金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质保金余额 4,378.36 3,987.18 3,052.48 3,332.20
截至2018年12月 / / / 2,558.55
31日累计回款
截至2019年12月 / / 2,326.54 3,211.62
31日累计回款
截至2021年1月10 291.13 2,742.19 2,721.27 3,230.66
日累计回款
累计回款金额占期 6.65% 68.78% 89.15% 96.95%
末余额比例
注:上表累计回款金额是指前期期末余额在期后的累计回款金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质保金期后累计回款金额占期末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6.95%、89.15%、68.78%、6.65%,期后回款良好,账龄较长的质保金金额较小且公司已积极催收,预计不存在无法收回的情况。
四、补充披露截止2020年6月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内容、逾期时间、账龄情况、主要客户、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充分性,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回款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7)逾期回款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的内容均为货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占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期后回款金额 期后回款比例
逾期金额 比例
10,061.01 31.83% 1,376.43 13.68% 6,497.44 64.58%
注:上表回款金额不包括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上表回款金额统计至2021年1月10日。
报告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为10,061.01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31.83%。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376.43万元,计提比例为13.68%。截至2021年1月10日,公司报告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回款6,497.44万元,回款比例为64.58%,期后回款情况良好,预计不存在大额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报告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金额 占比
1年以内 6,157.14 61.20%
1-2年 1,987.84 19.76%
2-3年 519.94 5.17%
3-4年 1,361.98 13.54%
4-5年 6.45 0.06%
5年以上 27.66 0.27%
合计 10,061.01 100.00%
公司逾期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和1-2年,合计占比为80.96%。
报告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逾期时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逾期时间 金额 占比
1年以内 6,599.12 65.59%
1年以上 3,461.89 34.41%
合 计 10,061.01 100.00%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逾期1年以内、1年以上分别为6,599.12万元、3,461.89万元,占比分别为65.59%、34.41%,逾期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
报告期末,逾期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主要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逾期客户名称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逾期金额 期后回款金额
厦门天马微电子 2,851.79 221.30 7.76% 1,834.88 1,834.88
有限公司
蓝思科技(长沙) 919.61 135.87 14.77% 883.97 -
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光电显 750.00 375.00 50.00% 750.00 750.00
示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华星光电技 1,263.55 63.18 5.00% 571.32 571.32
术有限公司
江西振力达智能
装备科技有限公 1,975.02 102.34 5.18% 496.70 496.70
司
武汉天马微电子 970.67 48.53 5.00% 413.35 223.12
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力达科 351.93 17.60 5.00% 301.28 -
技有限公司
南京一克思德科 297.57 148.47 49.90% 297.57 297.57
技有限公司
河源市璐悦自动 237.00 11.85 5.00% 237.00 -
化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合力泰科技 220.91 143.08 64.99% 220.15 112.00
有限公司
主要逾期客户余 9,838.05 1,267.22 12.88% 6,006.21 4,285.58
额合计
逾期应收账款 10,061.01 1,376.43 13.68% 10,061.01 6,497.44
占比 97.78% 92.07% / 59.70% 65.96%
注:上表回款金额不包括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回款统计时间截至2021年1月10日。
上述逾期客户的最新经营情况如下:
逾期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 最新
(万元) 经营状态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880,000.00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正常
票代码:000050)持股100%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111,425.00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正常
(万美元)代码:300433)持股89.68%
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75,000.00 河源中光电通讯技术有限公 正常
逾期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 最新
(万元) 经营状态
司持股94%;重庆创新经济走
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持股6%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持
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876,000股45.55%;TCL科技集团股份 正常
有限公司持股39.95%;国开发
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14.50%
江西振力达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2,000深圳市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正常
持股100%
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1,628,000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正常
票代码:000050)持股100%
深圳市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2,000袁志明持股45%;陈萍持股 正常
15%;刘里涌15%
南京一克思德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江苏苏星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正常
持股48%,刘景月持股16%
河源市璐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000.00 深圳市璐悦科技有限公司持 正常
股100%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140,096.73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正常
票代码:002217)持股86.84%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工商信息网站
①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与天马微电子合作稳定,由于客户自身资金安排、付款手续严谨等因素影响导致应收款逾期。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天马微电子的子公司,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付款能力。截至2021年1月10日,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报告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全部回款,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报告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回款了53.98%,款项回收风险较小,且已经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谨慎计提坏账。
②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公司与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保持长期合作,由于客户资金安排、付款手续严谨等因素影响导致应收款逾期。作为蓝思科技的子公司,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付款能力,款项回收风险较小,且已经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谨慎计提坏账。
③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由于客户扩产造成资金紧张导致应收款逾期,截至2021年1月10日,报告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全部回款。
④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持有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45.55%股权,公司与华星光电保持良好的合作,由于客户资金安排、付款手续严谨等因素影响导致应收款逾期。截至2021年1月10日,报告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全部回款。
⑤江西振力达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振力达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深圳市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现代化技术型企业,主要研发和生产液晶模组、LCD、LCM、TFT、车载产品等自动化设备。公司与深圳市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由于客户资金安排、付款手续严谨等因素影响导致应收款逾期。截至2021年1月10日,江西振力达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全部回款。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付款能力,款项回收风险较小,且已经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谨慎计提坏账。
⑥南京一克思德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与南京一克思德科技有限公司保持长期合作,由于客户自身资金安排导致应收款逾期,截至2021年1月10日,报告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全部回款。
⑦河源市璐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河源市璐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由于自身资金安排导致应收款逾期,但客户在持续回款,款项回收风险较小,且已经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谨慎计提坏账。
⑧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自身资金紧张、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后付款审批流程较长等因素影响导致应收款逾期。作为合力泰控股子公司,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付款能力,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催收,且客户在持续回款,款项回收风险较小,且已经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谨慎计提坏账。
综上,公司客户主要为大型知名平板显示器件厂商,主要逾期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回款能力,公司已积极进行催收,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小。
对于逾期应收账款,公司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对应收账款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合理,计提依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处于中位数水平,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政策与可比公司差异较小,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合理,逾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符合谨慎性原则。
五、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账龄明细表,重点对报告期末账龄3-4年的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复核,向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访谈,了解账龄较长的原因,并获取并复核发行人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计算过程,复核发行人预期信用损失率是否合理、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末上年同期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复核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并向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访谈,了解变化的原因;
3、获取发行人合同统计表、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复核合同中关于付款期限、质保金的约定条款和金额,分析质保金是否存在到期未收回情况及原因,核查期后回款情况;
4、获取发行人银行流水,检查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5、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明细表,向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访谈,了解主要逾期客户的情况以及具体原因、管理政策及催款政策;
6、通过查阅“天眼查”查询主要逾期客户的经营状态、注册资本、控股股东等背景信息进行调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末账龄在3-4年应收账款的增长具有合理性,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合理、计提比例充分;
2、发行人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上年度同期末比较,其变化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质保金的具体金额合理,回收情况良好,且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4、截止报告期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内容、逾期时间、账龄情况、主要客户等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合理、计提比例充分,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问题2、关于专利有效性
发行人拥有授权发明专利6项,2020年9月至10月被陆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发行人收到专利代理机构转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请发行人结合被请求无效专利情况详细说明,科创属性评价是否真实、准确、谨慎,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和申报材料造成的影响。同时请保荐机构说明关于专利的核查情况,核查结果是否真实、准确、谨慎。同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被请求无效专利情况详细说明,科创属性评价是否真实、准确、谨慎,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和申报材料造成的影响
(一)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真实、准确、谨慎
1、被请求宣告无效发明专利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发行人共有7项发明专利陆续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7项发明专利被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均已申请撤回,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授权日 专利状态 无效宣告请 无效宣告请
号 求受理日 求撤回时间
1 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 201310115337.2 2013-4-3 2015-10-28 专利权维持 2020-9-1 2020-12-23
2 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 201510059898.4 2015-2-4 2017-9-12 专利权维持 2020-9-1 2020-12-23
3 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 201310463657.7 2013-9-30 2015-10-28 专利权维持 2020-10-22 2020-12-23
4 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 201410209822.0 2014-5-16 2016-6-15 专利权维持 2020-10-22 2020-12-23
5 背光组装装置及自动化贴合 201610052818.7 2016-1-26 2017-12-15 专利权维持 2020-10-22 2020-12-23
设备
6 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 201710113788.0 2017-2-28 2019-3-1 专利权维持 2020-10-22 2020-12-23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授权日 专利状态 无效宣告请 无效宣告请
号 求受理日 求撤回时间
7 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 201910914163.3 2019-9-25 2020-11-24 专利权维持 2020-12-16 2020-12-23
截至2020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上述7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预计将不再继续审查该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经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的其中两项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根据通知,涉及发行人“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专利号:201310115337.2)和“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专利号:201510059898.4)两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结束,两项发明专利继续有效。
2、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要求
(1)发行人选择适用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以下简称“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
(2)发行人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第(1)、(3)项的要求
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12%,最近三年的研发投入累计达12,509.87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3.6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为4.72亿元。因而自2020年4月申报以来,发行人持续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第(1)、(3)项的要求。
(3)发行人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第(2)项的要求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已授权发明专利7项,上述发明专利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如下:
①“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系发行人于2013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8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310115337.2。该发明专利是发行人较早期为解决邦定过程中切割ACF胶易损坏载带等产品问题的一种研究探索,主要用于邦定系列设备领域。
报告期内,运用到该类型切割装置的产品主要有ACF预贴机、ACF贴附机、FOP自动线、超声波指纹邦定自动线等邦定类设备,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 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22 277.42 1.45%
2019年度 4 49.41 0.10%
2018年度 19 3,761.88 8.29%
2017年度 4 26.32 0.09%
随着技术迭代和终端客户要求的提升,发行人已结合自有专利和技术对该装置进行了较多的创新和优化,优化后的装置目前仍为发行人部分产品使用,目前该发明专利依然是发行人专利体系的组成部分。下述发明专利情况类似。
②“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系发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7年9月12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510059898.4。该发明专利对应的是一种由多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软件控制系统共同构成的双工位、翻转式的网箱贴合结构,较多的应用在大尺寸软对硬贴合设备中。
报告期内,运用到该类型贴合结构的产品主要有半自动翻转贴合机、大尺寸自动对位贴合机、自动PET贴合机、大尺寸软对硬贴合机、自动PET大片贴合机等贴合类设备,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 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4 666.20 3.48%
2019年度 34 2,173.50 4.62%
2018年度 59 1,911.73 4.21%
2017年度 149 4,991.37 16.24%
③“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系发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8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310463657.7。该发明专利对应的CG贴合全自动组合是公司较早期为解决CG贴合诸多工艺、效率低等产品问题的一种研究探索。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的产品主要有软对硬贴合机、OCA软对硬贴合机、中尺寸贴合自动线、全自动2.5D装饰膜贴合机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6 1,092.08 5.70%
2019年度 19 2,177.06 4.62%
2018年度 6 858.60 1.89%
2017年度 7 1,851.36 6.02%
④ “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系发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6年6月15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 201410209822.0。该项发明专利创新性的提出了一种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以完成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贴合工序中的OCA贴合和LCM贴合以及其他元器件的自动贴合;该种生产线是一个由多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软件控制系统共同构成的复杂体系,单独一项因素均无法实现设计目标。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的产品主要有小尺寸OCA全自动贴合设备、中尺寸贴合自动线、HTH全自动贴附机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51 2,144.37 11.19%
2019年度 75 5,867.59 12.46%
2018年度 87 18,285.01 40.28%
2017年度 13 7,914.54 25.75%
⑤“背光组装装置及自动化贴合设备”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背光组装装置及自动化贴合设备”系发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7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610052818.7。该项发明专利创新性的采用转盘工位分割的装置以完成显示模组或触控模组的精密贴合,系公司较早期为解决设备空间、贴合精度及节拍效率等问题的一种研究探索。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贴合装置的产品主要有OCA全自动贴合设备、背光组装设备、CG保护膜贴合设备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8 765.32 3.99%
2019年度 17 1,182.97 2.51%
2018年度 9 566.75 1.25%
2017年度 5 1,375.29 4.47%
⑥“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系发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9年3月1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710113788.0。该发明专利主要涉及贴合设备的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用以完成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贴合工序中的3D Cover glass的自动精密贴合。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设备的产品主要有曲面自动真空贴合机、3D-LAMI自动线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9 309.08 1.61%
2019年度 52 2,526.35 5.37%
2018年度 66 1,759.01 3.87%
2017年度 173 5,000.88 16.27%
⑦“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系发行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2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910914163.3。该发明专利主要涉及贴合设备的技术领域,该项发明专利创新性的提出了一种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用以完成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中的柔性屏高精度预折。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设备的产品主要有曲面自动真空贴合机、3D贴合自动
线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1 21.60 0.11%
2019年度 6 1,530.65 3.25%
2018年度 20 902.71 1.99%
2017年度 104 3,750.35 12.20%
3、发行人发明专利情况持续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1)申报时发行人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2020年4月20日,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20年4月27日获得受理。截至申报日,发行人共拥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6项,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第(2)项的要求。
(2)在审期间发行人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2020年9月-2020年10月,发行人拥有的6项发明专利陆续被同一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0月21日,发行人通过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90次审议会议审核。
考虑到以下因素:
①上述6项发明专利在授权前已经过专利主管部门实质审查,在专利主管部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已检索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发明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已获得专利主管部门的认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再次以部分专利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早于发行人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由主张发行人发明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与专利主管部门的实质审查结论相悖,不具有合理性。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仅做形式审查便可受理;上述6项发明专利已获授权的时间及应用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时间较长,该等发明专利除在发行人上市审核过程中被同一个无关自然人申请无效外,不存在诉讼、仲裁等纠纷;此外,同一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发行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期间以及获得授权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都未对上述专利提出质疑,却选择目前的时间点集中的有针对性的对发行人全部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作为无关联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的维权需求和商业逻辑。
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上述6项已授权发明专利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检索结果显示“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背光组装装置及自动化贴合设备”“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等五项发明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发明专利的1-8项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8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查阅该项发明专利的授权资料,其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较多,在判断其创造性时,需综合考虑具体结构及动机,结合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咨询中介代理机构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确认“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权利要求1-2被最终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较低,即使权利要求1-2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也可以通过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方式,如维持权利要求3-8有效来保障该项发明专利的有效性。
④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认为公司上述6项发明专利“专利权利要求较为稳定,无效请求人无效成功的可能性非常低”。
⑤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或法院审理作出最终决定或判决前仍为有效;另外,根据现行法律,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需经过专利复审、法院诉讼(对专利复审结果不服时),所需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而且发行人已进入实质审核阶段的在申请发明专利数量充足,故而在发行上市审核期间发行人依然满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要求。
综上,一方面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较为稳定,被无效的可能性非常低,另一方面考虑到无效宣告事项确定结果所需时间较长且确定结果前专利权仍然有效,故而发行人在审核期间依然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3)申请注册期间发行人依然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2020年11月16日,发行人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注册材料封卷。
2020年11月24日,发行人“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局发明专利授权,授权专利号为201910914163.3。2020年11月24日,同一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并于2020年12月16日获得受理。至此,发行人拥有的7项发明专利被同一人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12月23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了针对发行人上述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12月24日,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截至2020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上述7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预计将不再继续审查该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故而,申请注册期间发行人依然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持续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关于科创属性评价的要求,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真实、准确、谨慎。
(二)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和申报材料造成的影响
1、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方面,专利是公司技术保护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在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公司会采用技术秘密、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多种形式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选择专利保护的只是特定系列技术综合运用的阶段性成果,针对一项专利解决的问题公司通常会准备多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以备选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专利权人能够排他使用相关技术,专利被宣告无效仅意味着发行人失去相关技术的排他性保护,但并不导致发行人丧失对相关技术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因而,即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不会影响公司相关设备的持续供货能力。
另一方面,平板显示器件的终端应用场景多为消费电子行业,产品更新迭代速度较快,虽然专利权被无效后会增加被竞争对手模仿风险,但竞争对手仅能够模仿发行人多年前就已经在专利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却无法掌握发行人最新产品的设计细节、工艺选择、软件支持、参数设置、材料选取等核心技术点。
此外,平板显示行业设备制造厂商面临自主研发能力、技术体系完备性、持续创新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客户需求快速响应、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等多个维度的竞争,专利在市场竞争中主要提供保护作用而非支持作用,单一的发明专利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有限;发行人主要依靠持续的研发投入保持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以开拓市场和保持自身竞争力。
同时,为避免上述专利被宣告无效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书面承诺:若发行人上述发明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综上,即使专利经复审无效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申报材料造成的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三种: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根据规定,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任何一方对审查决定不服,都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自立案之日起算,首次开庭时间可能会在1-2年之后,另外作出最终裁决也需要一定时间。考虑到专利权在法院审理作出最终裁决前仍为有效,且发行人有充足的发明专利储备,因而若专利经复审无效,也不会对发行人申报材料造成实质性影响。
2020年12月23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了针对发行人全部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截至2020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上述7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预计将不再继续审查该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第四节 风险因素”及“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等相关章节进行了补充更新。
综上,若专利经复审无效不会影响发行人科创属性的认定,亦不会对发行人申报材料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同时请保荐机构说明关于专利的核查情况,核查结果是否真实、准确、谨慎。同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发行人的专利证书、专利证书登记簿副本,就上述专利截至目前的状态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就上述专利被申请无效事项电话咨询访谈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该事项目前的进展情况,了解知识产权局关于已授权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的程序以及已授权专利在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审理期间的有效性;
3、取得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8月28日及2020年10月23日针对发行人六项发明专利的稳定性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编号为GWP20200805 、 GWP20200806 、 GWP2020102301 、 GWP2020102302 、GWP2020102303、GWP2020102304),分析发明专利权的稳定性;
4、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发行人六项已授权发明专利于2020年9月1日及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编号为G2006763、G2006764、G2007928、G2007929、G2007930、G2007931),根据检索结果论证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5、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就发行人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授予发明专利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确认上述专利系由发行人自行研发并申请取得,在申请过程中经过了专利审查部门的实质审查,并最终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其申请及取得专利证书的过程合法、有效;
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了解专利申请、被宣告无效及撤回无效宣告申请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7、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背景及过程的说明;
8、访谈公司相关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发明专利运用的核心技术、技术演变及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
9、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明专利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
10、了解公司其他与发明专利相关的核心技术保护情况,获取相关专利的权属证书;
11、获取并查阅公司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信息;
12、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奕宏出具的关于上述专利事项的承诺。
13、访谈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回执,确认针对发行人全部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撤回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7项发明专利系由发行人自行研发并申请取得,在申请过程中经过了专利审查部门的实质审查,并最终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其申请及取得专利证书的过程合法、有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发明专利仍为有效专利,应予以维持有效的事实情况较为明确,权利较为稳定。
上述发明专利主要用于发行人贴合设备、邦定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形成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持续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要求。
相关人员对于上述7项发明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申请的事项并不影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且发行人已通过多种方式对相关技术进行了保护。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专利被宣告无效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出具承诺,如因上述发明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全部由其承担。因此,上述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上述7项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或法院审理作出最终决定或判决前仍为有效,考虑到最终裁决确定结果所需时间较长,故而在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满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要求,不会影响发行人科创属性的认定。此外,该等发明专利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预计将不再继续审查该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情况已经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及律师关于发行人专利的相关核查结果真实、准确、谨慎,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真实、准确、谨慎,发行人发明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申报材料造成实质性影响。
保荐机构的总体意见
对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黄奕宏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志广 闫佳琳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所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落实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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