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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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泽湘先生外,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55%、8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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