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是依据公司规模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