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1-6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创高新”)、公司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号)的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集团)期间占用你公司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做相关披露。
    
    (2)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国创集团期间占用你公司650万元。你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做相关披露。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十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电子产品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开展的电子产品业务实为贸易业务。你公司实质上不承担交付商品的主要义务及商品存货、质量及价格风险,仅承担垫付部分采购款与协助验收商品的责任。在该业务中,你公司主要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对于该业务,你公司一直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3、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6月,你公司将持有的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份转让给国创集团。针对以上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责令你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以及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二是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2017至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披露;三是对上述关联交易按规定补充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于收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如果本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国创集团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号)的具体内容如下:
    
    “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未配合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你公司期间占用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于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你公司期间占用国创高新650万元。你公司未配合国创高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国创高新在相关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对以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作相关披露。
    
    你公司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配合国创高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未配合披露关联交易
    
    2015年6月,国创高新将持有的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份转让给你公司。针对以上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配合国创高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责令你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配合国创高新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你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国创高新资金,以及国创高新向你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二是配合国创高新对于上述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于收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持续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密切关注和跟踪日常资金往来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资金占用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还将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加强合规意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国创高新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