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8号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显示,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于2019年11月失控,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将东望智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未能在子公司失控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5月29日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及第7.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