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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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应当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2、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参考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的公司净利润为正值且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当该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不
    
    超过70%;
    
    (2)现金流量充足且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并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来12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对应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但募集资金项目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项目除外。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对应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事、监事意见后,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净利润、或每股收益同比下降50%。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对应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九)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公司资金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结合未来三年的营运状况,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对应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若公司经济效益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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