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冯东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科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20年的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认真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1.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本人5次均亲自参加了会议(其中:现场出席董事会2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3次),并对该5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公司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就任期内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在2020年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对《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清理资产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在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以及对2019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在2020年8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上,对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在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要工作为:
(一)在定期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上,认真阅读并听取公司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对相关意见进行阐述;在2019年、2020年年报编制和审计工作过程中,与审计机构保持持续沟通确定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以及工作的安排。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进行分析与评定,并对拟定的考核制度以及薪酬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日常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利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二)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促进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让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三)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意见与观点,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1年度任职期间,我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完善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邮箱地址:fengdong@zhonglun.com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冯 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