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
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中包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向挺先生和汪友明先生。蔡向挺先生
为公司实际控制经理,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执行、经营管
理、研发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汪友明先生(通过余江县乾靖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6.49%股份)在提高公司对外投资能力,优化及
延伸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公司将蔡向挺先
生和汪友明先生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
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8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1.0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170.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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