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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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判决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均
    
    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件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苏05民初158号、(2020)苏05民初159号、(2020)苏05民初160号和(2020)苏05民初192号),将公司及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张敏列为被告,主张 确 认 公 司所 有 的申 请 号 为“ 201910280377.X ”、“ 201910293047.4 ”、“201910293219.8”及“201910293041.7”的发明专利申请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年3月19日,原告歌尔股份再次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案号为:(2020)苏05民初368号),将公司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3097.2”的实用新型专利(12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219.8”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年9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五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歌尔股份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58号、(2020)苏05民初159号、(2020)苏05民初160号、(2020)苏05民初192号和(2020)苏05民初368号5个案件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五个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五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76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7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8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9号和(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0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2020)最高法知民终176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诉人歌尔股份提起上诉的五个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次判决结果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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