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议案
1、独立董事咸海波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曹光明先生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我认为公司董事会解聘曹光明先生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曹光明先生离任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我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解聘曹光明先生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的议案。
2、独立董事岑维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曹光明先生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我认为公司董事会解聘曹光明先生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曹光明先生离任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我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解聘曹光明先生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的议案。
3、独立董事卢春林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曹光明先生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我认为公司董事会解聘曹光明先生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对于现阶段解聘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是否具有必要性,我目前持保留意见。
二、关于公司财务总监代行总经理职责的议案
1、独立董事咸海波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我认为公司财务总监宋卫普先生具备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和专业经验,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总经理就任之前,授权由宋卫普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我认为,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独立董事岑维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我认为公司财务总监宋卫普先生具备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和专业经验,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总经理就任之前,授权由宋卫普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我认为,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独立董事卢春林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总经理就任之前,授权由宋卫普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我认为,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但对于现阶段解聘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是否具有必要性,我目前持保留意见。
三、关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工程师职责的议案
1、独立董事咸海波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各项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我认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宋虎堂先生具备代行公司总工程师职责所必备的管理和专业经验,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总工程师就任之前,授权由宋虎堂先生代行总工程师职责。我认为,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独立董事岑维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各项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我认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宋虎堂先生具备代行公司总工程师职责所必备的管理和专业经验,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总工程师就任之前,授权由宋虎堂先生代行总工程师职责。我认为,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独立董事卢春林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各项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总工程师就任之前,授权由宋虎堂先生代行总工程师职责。我认为,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但对于现阶段解聘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是否具有必要性,我目前持保留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
————(咸海波) ————(岑维) ————(卢春林)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