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1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或“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3-146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23,065,736.00 元变更为 164,087,736.00 元,公司的股本由123,065,736股变更为164,087,736股。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将《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启用作为公司正式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3条 【 】年【 】月【 】日,中国证券 2020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
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
注册的决定。 定。
【 】年【 】月【 】日,公司首次 2020年12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22,000股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408.7736万
元。
第19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16,408.7736万股,全
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111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过100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条规定的担保 (三) 除本章程第41条规定的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 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过500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
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 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
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
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术平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
上,且超过1亿元; 上,且超过1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 金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
规定。 规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
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 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
(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 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
(四)项。 (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 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
规定。 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
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
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 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 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
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
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 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授信、
借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
融资业务。
1.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
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3. 低于前述第2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
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
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
并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
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
无需再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
应另行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
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借
款的,应比照本款前述规定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
第122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2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
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 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
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5日以前的限 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2日以前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209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首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 效。
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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