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1-001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7,321.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2,046.1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3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原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基础上新设2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2月5日,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50170188000688688 中高档数控机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南通分行 生产项目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0716301040369818 数控机床研发中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和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716301040369818 ,截至2021年2月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数控机床研发中心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进行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强、王东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二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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