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杭州天龙药业
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杭州天龙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收购事项完成后,公司将进入核酸药物领域,有利于公司开展核酸药物基础研究,有利于公司研发管线的完善,有利于丰富公司的品种,增强公司的技术竞争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收购杭州天龙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开展新业务事宜,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100万元收购杭州天龙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开展新业务的事项。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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