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ZE10012号)鉴证,截至2021年2月1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5,513,761.66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5,513,761.66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邹海烟:
张敏:
陈若华:
2021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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