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作为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有利于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公司此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此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春芳 王 力 黄玖立
2021年2月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