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1-002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
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调整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
? 调整内容:
1、调减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60,900万元调减至46,460.00万元;
2、增加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海目星”),新增实施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18号”;
? 扩建项目建设周期、项目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未发生重大变化。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2020年7月29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2,8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891.2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7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60,900.00 45,808.79 5,385.48
2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100.00 19,100.00 0.00
合计 80,000.00 64,908.79 5,385.48
二、关于调减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增加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情况说明
(一)调减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具体情况
公司拟调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但不调整扩建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即仍为45,808.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原投资计划 调整投资计划 调整后投资计划
名称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
金 金 金
1 扩建项目 60,900.00 45,808.79 -14,440.00 0.00 46,460.00 45,808.79
合计 60,900.00 45,808.79 -14,440.00 0.00 46,460.00 45,808.7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为60,900.00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5,808.79万元。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5,385.48万元,公司在保持对此项目持续投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拟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调减14,440.00万元,调减至46,460.00万元,且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5,808.79万元,投入募集资金仍保持不变。本次募集资金投入调减后,扩建项目投资不足部分或后续发生需要资金支出维护或运营的情形,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予以投入或解决。募集资金投入调减后项目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关于扩建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1、扩建项目情况介绍
扩建项目立项批准时间为2019年9月,原拟投资60,900.00万元实现年产220台套激光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产品,其中募集资金投入45,808.79万元。项目将引进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建设生产车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海目星,项目建设地点为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66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项目使用募集资金5,385.48万元,主要为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期从2021年开始,建设周期共24个月。项目计算期内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95,424.81万元,年均利润总额18,716.04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22.52%,税后投资回收期约为5.99年。
2、增加扩建项目实施主体情况说明
扩建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目星”),实施地点为“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66号”。为提高募投项目建设效率以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门海目星”),新增实施地点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18号”。
变更后扩建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 变更前 变更后
称 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 实施 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资金 主体 资金
江苏 常州市金坛 31,460.00 30,808.79 江苏海目星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
扩建项目 60,900.00 45,808.79 海目 区金坛大道 大道66号
星 66号 15,000.00 15,000.00 江门海目星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
镇金桐八路18号
合计 60,900.00 45,808.79 46,460.00 45,808.79
变更前后,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序号 建设项目 江苏扩建项目 江门扩建项目
投资额 占比 小计 占比
投资额 占比 投资额 占比
一 建筑工程费 27,350.00 44.91% 15,180.00 48.25% 12,170.00 81.13% 27,350.00 58.87%
1.1 主体工程 22,250.00 36.54% 12,800.00 40.69% 9,860.00 65.73% 22,660.00 48.77%
1.2 辅助工程 4,600.00 7.55% 2,080.00 6.61% 2,000.00 13.33% 4,080.00 8.78%
1.3 室外配套设 500.00 0.82% 300.00 0.95% 310.00 2.07% 610.00 1.31%
施工程
二 工程其他费 2,318.60 3.81% 1080.00 3.43% 630.00 4.20% 1,710.00 3.68%
用
三 预备费 2,521.80 4.14% 1200.00 3.81% 300.00 2.00% 1,500.00 3.23%
四 设备购置及 18,709.60 30.72% 9,000.00 28.61% 1,000.00 6.67% 10,000.00 21.52%
安装
4.1 生产设备购 17,498.60 28.72% 8,400.00 26.70% 800.00 5.33% 9,200.00 19.80%
置费及安装
4.2 办公设备及 1,211.00 1.99% 600.00 1.91% 200.00 1.33% 800.00 1.72%
配套
五 铺底流动资 10,000.00 16.42% 5,000.00 15.89% 900.00 6.00% 5,900.00 12.70%
金
合计 投资小计 60,900.00 100.00% 31,460.00 100.00% 15,000.00 100.00% 46,460.00 100.00%
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调减后,项目建设预计投产日期为2022年底。公司产品的生产能力主要跟研发技术人员数量、生产调试人员数量、生产场地面积等相关,受机器设备限制较小,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内容主要是调整设备支出以及工程相关费用预算,调整后项目预计设计产能不变,项目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未发生重大变化。
3、新增实施主体情况说明
本次拟新增的实施主体江门海目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4W98MT1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军平
成立日期 2017年3月6日
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18号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
经营范围 器及部件、元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机械加工;激光设
备、自动化设备租赁、上门维修及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江门海目星实施扩建项目已取得由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广东省企业项目投资备案证》(项目编号为:2020-440703-34-03-107848),并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为:202044070300000323)。
(三)调减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1、调减扩建项目的支出
本次拟调减扩建项目总投资14,440.00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减少设备支出
公司“扩建项目”原规划投入18,709.6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及安装,其中通用设备1,758.00万元,生产及实验设备6,930.63万元,办公设备1,211.00万元,生产智能化系统8,800.00万元,智能化生产系统主要实施内容是智能仓库系统及智能信息化系统。
近年来,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在募投项目投产前,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在原有生产基地中购置部分生产设备缓解现有产能不足情况。未来本项目实施可利用此部分设备,从而可节约本项目的设备投入。同时,由于拟增加实施主体,江苏海目星产能分拆,投入大量资金构建智能系统整体效益降低,因此公司拟减少智能化生产系统支出。
因此,公司从实际需求出发,拟调减设备支出8,709.60万元,减至10,000.00万元。
(2)减少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工程其他费用预算
公司原规划投入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工程其他费用三项合计 14,840.40万元,三项支出占投资总额的 24.37%,该三项支出与项目总额密切相关,在设备支出总体下调的情况下,公司减少该三项费用支出,即调减5,730.40万元,减至9,110.00万元,占调减后项目投资总额的19.61%。若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三项支出预算不能满足实际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筹方式解决。
综上因素,公司测算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可调减14,440.00万元,符合公司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
2、增加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江门海目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江门海目星为扩建项目实施主体,是结合公司未来战略计划及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协调各子公司的资源,发挥各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从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次调减募投项目投资总金额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前景,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审慎提出的,有较高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2、公司生产能力主要跟研发技术人员数量、生产调试人员数量、生产场地面积等相关,受机器设备限制较小,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主要是调整设备支出以及工程相关费用预算,因此项目投资总额减少后,预计不会影响项目的设计产能,且本次调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用途,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
3、本次调整后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提示的募投项目风险相同。
4、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公司仅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扩建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及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投资计划、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投资计划、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可以加快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
分投资计划、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是结合公司未来战略计划及实际经营发展的需
要,有利于发挥各子公司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会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预计募投项目效益不会有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海目星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计划、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之事项无异议,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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