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有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前,收到了本次会议议案材料,经仔细研究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地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和发展规划,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声明人:
李孟刚 张宏亮 魏先华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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