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修订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修订,有利于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版)》,公司拟向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城投”)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1,152,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济宁城投与承立新签署了《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拟通过协议受让承立新持有的公司7%的股份。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济宁城投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系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且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济宁城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我们事前认可。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按照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济宁城投作为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增加《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修订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取消原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晓冬 仇如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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