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4楼(510623)
    
    14/F, CTF Finance Centre, No. 6 Zhujiang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China
    
    Tel: +86 20-85277001 Fax: +86 20-85277002
    
    二〇二一年二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1年1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2021年1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3日下午15:30在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45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任发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1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B股股东应在2021年1月22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股份合计1,372,789,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58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69,028,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03,761,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28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与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公司回避该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19,845,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4.0426%;反对20,26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7,415,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5.2833%;反对20,261,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7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提请增加年度财务报告等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2,333,8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45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选举陆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1,929,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373%;反对8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粤高速A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