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出的事项,本着谨慎的原则,经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余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变更超募资金在不同开户行的余额,并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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