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转让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转让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转让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7.69%的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业,进一步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基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诉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天台银信小贷27.69%股权转让给银轮工贸。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海生、彭颖红、俞小莉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