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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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亿路万源 公告编号:2021-02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伟: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新亿、黄伟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ST新亿上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向*ST新亿发函表示不再承接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后,*ST新亿未及时有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年报进行审计。直至2020年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的议案。2020年8月25日,深圳堂堂向*ST新亿出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8月25日,*ST新亿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议案。2020年8月28日,*ST新亿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ST新亿定期或临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ST新亿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201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黄伟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董事长,在*ST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期间,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其在*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ST新亿、黄伟实施的处罚决定,*ST新亿、黄伟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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