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山东高密高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山东高密高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拟收购孚日控股持有的高源化工 99%的股权。本次交易的总价款以高源化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北京中同华评估有限公司收益法的评估值3.40亿元为参考,经公司与高源化工股东协商,并经高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确认为3.30亿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并将以评估结果为参考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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