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收购山东高密高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收购高源化工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真审阅了公司拟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以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同意将《关于收购山东高密高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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