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年2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1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13,780,0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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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亦文________________
杨志达________________
黄永庆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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