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13,780,0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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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________________
李红梅________________
李兴华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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