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委托方: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出具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川中豪(2021)法见字第1号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5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赵寅皓律师、刘肖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5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21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2021年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1日9:15至2021年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5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2,032,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69%。前述股东为截止2021年1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99,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40%。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5,483,117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3,128,052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5,483,117股,全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条 为普通股。 1,073,128,052股,全部为普通
股。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315,788,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本页为《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寅皓
经办律师:
刘 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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