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批准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与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 沈文忠 蒋文军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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