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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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01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年8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202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2020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2021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集团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目前,账户仍处于被冻结状态,被冻结金额为32,912,954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司,2015年8月25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将作价为17,582,400元和16,00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900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宿州银行借款本金899.7万元、利息及20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2019年8月8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年1月10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基本户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9,360,053.00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 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公司收到两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 1441 号、(2021)京 0108 执 1438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的基本户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24,538,170.39元。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户类别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合计
     恒泰艾普集团   工商银行北京永   基本户     1,557,586.15元   166,811,177.39元
     股份有限公司   丰支行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解决措施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案件已于2020年8月31日开庭审理,之后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案件裁决书,裁决如下:
    
    1)恒泰艾普向重庆盛世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35,727,091.1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该等逾期违约金以未支付份额转让价款金额人民币35,727,091.11 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计至该份额转让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
    
    2)恒泰艾普向重庆盛世支付人民币240,533.45元,以补偿重庆盛世支出的律师费、保全受理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8,079元,全部由恒泰艾普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69 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盛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如恒泰艾普不履行支付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划转362.05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给重庆盛世,也无法申请解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已于2020年3月11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提起再审,安徽高院现已驳回再审申请,公司准备申请检察院抗诉,公司将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尽快使被冻结部分金额解除冻结状态。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关于公司与北京银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于2020年11月2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已立案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给北京银行,也无法申请解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上市公司母公司所属,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用的银行账户,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以上三个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宜的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证 券 时 报》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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