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1、公司拟通过向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持有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股权。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各方拟签订的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涉及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合格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部门完成备案的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增强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满足其正常业务开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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