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08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赫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108,478,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98,816,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89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662,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1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9,662,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1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475,3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58,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李旸律师、沈申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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