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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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旸、沈申琰出席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1月1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赫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1年1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108,478,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01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816,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898%。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62,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1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662,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19%。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2、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5、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7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
其中,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58,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0股。
根据表决结果,《关于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3)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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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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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云波
见证律师:
李 旸
沈申琰
202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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