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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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并积极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拟投入项目的需要量;
    
    (四)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九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请领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或者因其他重大原因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需修改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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