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泸天化 公告编号:2021-00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月28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年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上午9:15至2021年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赵永清董事
公司董事长廖廷君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会议,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赵永清主持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赵永清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事项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7,976,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6.63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5,067,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43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909,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869,426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9.96%;反对183,4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519,602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9.92%;反对183,4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2、《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959,834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1.90%;反对1,775,8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23%;弃权61,771,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771,398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155,804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72.09%;反对1,775,8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78%;弃权61,771,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771,398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27.13%。
3、《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8,393,288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9.72%;反对1,775,8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00,288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8.54%;反对1,775,8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4、《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7,793,029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9.98%;反对183,4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519,602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9.92%;反对183,4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1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在审议第2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在审议第3项议案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吴兴隆和黄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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