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15,3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15,3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相应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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